各院、系、研究所: 为切实保护专利权,促进专利实施,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第18号局长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黑知发[2003]5号文件要求,及我校科发[2003]243号文件精神,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我校都将建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制度,现将开展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科技处专利中心负责指导、管理我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工作。 二、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教师,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到专利中心备案。 三、专利中心向省知识产权局申请备案。 四、省知识产权局按照《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出具准予备案证明;不符合要求的,发出不予备案通知。 五、办理合同延期、提前解除、备案注销等手续时,应填写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变更申请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注销申请表。 六、办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各一式二份。 (一)备案申请表 (二)合同副本 (三)专利证书或者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四)其他文件 科技处 2003年5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