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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瑞华:评说中国首例“弹劾法官”案
日期: 2003-06-06
法制日报6月5日讯 题:事非曲直话“弹劾”
日前,吉林省磐石市一王姓法官因涉嫌办人情案,引发该法院首次启动不信任弹劾程序而被免职,成为第一个因百姓不信任而遭弹劾的法官。
王某原系磐石市法院民事审判一庭的副庭长,助理审判员,遭弹劾后已被免去现有职务,调整离了审判岗位。王某在2002年12月间接手了一个有关噪音污染的民事纠纷案件,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原告方发现该法官与被告方一起出现在酒店中,此人不检点的行为当即被原告拍了下来,成为日后遭弹劾的证据。
陈瑞华: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磐石市法院将一个涉嫌私自接受当事人宴请的法官启动弹劾程序,并最终给予免职处分,是基于法官职业道德上存在的瑕疵,因为法官与当事人进行“单方面接触”这一程序上的理由。这一点是值得我们深入思考的!长期以来,中国法官不仅有积极的愿望而且被鼓励参与大量与司法裁判活动无关的政治活动或者社会活动。诸如“送法下乡”、“公开提供法律咨询”、参与各种时髦的公益活动等,不可避免地导致法官与当事人、律师甚至一些潜在的当事人发生种种接触。而在各级人民法院内部,则较为普遍地存在着“重实体裁判、轻诉讼程序”的问题。这绝不仅仅是什么“司法观念”问题,而是赤裸裸的职业利益使然。从积极的方面说,法院内部一直存在着鼓励“办案能手”、“办案状元”的法官管理体制,以办案量的多少作为奖励法官的标准。而提高办案量的前提是保证案件不出现“错案”。至于什么是“错案”,则存在各种不同的标准。但一个显而易见的常识是,几乎各级、各地法院都将上级法院撤销初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改判作为确定法官办“错案”的重要因素。于是,法院对办案能手采取积极的奖励措施,而对办理的案件被上级法院推翻的判决则有可能采取惩罚措施。一种以裁判结论论英雄的法官文化就此形成。
在这样一种法院管理体制和法官文化的背景下,要求法官遵守职业道德、维护程序正义的呼声尽管很高,但以此为根据来惩戒那些违反职业道德的法官的情况,却不会大量地发生。于是,一种非常奇怪的现象在各地法院存在着:一方面,法院对于法官在裁判结论存在的问题极为重视;但另一方面,对于法官的形象、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则采取了极为放任的态度。
如此说来,磐石市法院不是以法官“办错案”,而以因为法官私自接受当事人宴请为由,对法官采取了惩戒措施。这在我看来是非常罕见的维护法官职业道德的举措。人们可以不赞同该法院的具体做法,但不能忽视法官败坏职业道德、违反程序正义的行为才是最需要进行惩戒的;人们可以反对磐石法院这种“盲目引进西方法官弹劾制度”的做法,甚至讥笑它“玷污了法官市弹劾制度”,但不要因此而轻视法官几乎普遍存在的职业道德和行为操守问题。在被“错案追究制”弄得乾坤颠覆的法官文化中,通过惩戒来促使中国法官树立为公正裁判者所需要的职业形象和职业道德,这或许是树立中国司法权威的必由之路。